近期,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部分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海南省实际,《条例》通过建立绿色建筑全过程闭合管控机制、推进技术研发与应用、制定具体激励措施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全面促进海南省绿色建筑的发展。
根据《条例》,绿色建筑发展应当突出海南省热带岛屿特色,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标准引领、科技创新的原则。绿色建筑的适用范围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条例》指出,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民用建筑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标准等级。绿色工业建筑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标准等级。鼓励在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明确等级要求。
根据《条例》,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的要求。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建设。鼓励社会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内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建设。鼓励农村农户建房采用绿色建筑相关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
《条例》对推进绿色建筑技术与应用予以明确:一是鼓励研发具有热带岛屿特色的技术,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二是坚持策划、设计、施工、交付全过程一体化协同的绿色建造方式;三是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推广装配式内装修,促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支持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四是加强绿色建材的应用,建立绿色建材产品推广目录库,健全绿色建材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等工作机制;五是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鼓励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光热系统;六是强调绿色建筑要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最大程度维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条例》结合海南省省情,制定完善了系列激励政策: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建设组织方式,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建设组织模式;鼓励降低建筑能耗,推动建设零碳示范区,推进产业生态化;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奖项评审优先、绿色金融支持、政府表彰奖励等政策;鼓励建造绿色农房,免费向农户提供相关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等;重点支持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研发、标准编制、示范项目建设、新型建造方式的推广等,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人才培养机制。
此外,针对绿色建筑工程中存在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现象,《条例》规定了绿色建筑活动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