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于申报项目中的商品房住宅建筑,房地联动价格在4.5万(含)以下的项目,或在5万(含)以下的非全装修别墅项目,并开展2项创新技术(详见附件)的,可申请开展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示范。
七、在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设计中应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地方和经采信的团体标准,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用标准和图集的名称和具体做法。如采用新型材料,应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要求。不得仅以设备材料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八、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各专项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建筑门窗幕墙、预制构件、地板辐射系统、机电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等,应与建筑主体施工图设计图纸同步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阶段评审,不得采取承诺后续补充方式,如专项设计未提供,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阶段评审;并应由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汇总相关专项设计,在建筑主体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各专项设计图纸索引和主要相关专项要求。室内装修中应当落实超低能耗建筑相关专项设计内容。
九、建筑供暖空调房间外墙主墙体传热系数不应大于非供暖空调房间外墙主墙体传热系数;建筑首层、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所在的供暖空调房间外墙主墙体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其余楼层供暖空调房间外墙主墙体传热系数。
十、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0.4W/(m·K),其中围护型幕墙采用单元式幕墙方式,对应立面面积占围护型幕墙表面积比例不小于80%,且单元标准化率不小于70%,可认定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的外墙规定。
十一、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中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应结合太阳遮挡分析合理布置屋顶光伏组件或立面光伏组件。当设置储能系统时,应进行消防审查,并明确发电、储能及用电的运行策略。
十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中的商品房住宅建筑,在满足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量和光伏安装面积的基础上,还应落实可再生能源替代率不小于5%的应用量的要求。
十三、市、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超低能耗建筑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相关抽查检查,并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提供以下待查资料:
(一)图纸资料:包括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资料及竣工图纸资料。
(二)建筑构件或部件性能检测报告:包括门窗或幕墙构件性能检测报告,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其他影响本项目超低能耗指标可实现性的部品的性能证明材料。
(三)机电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包括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排风热回收机组)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冷热源机组的性能参数检测报告,灯具规格书或选型样本,可再生能源设备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其他影响本项目超低能耗指标可实现性的设备的性能证明材料。
(四)超低能耗建筑关键节点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检查记录:包括关键节点施工方案,相应施工记录。
(五)建筑气密性检测报告:包括建筑气密性检测报告,及气密性检测方法的适用性、检测房间选取的合理性进行说明的证明材料。
十四、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的咨询、检测等技术服务时,应按照现行《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及标准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官方网站通报该服务机构名单,对其出具的技术方案等报告内容不予采信,并不得再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一)不按照导则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技术方案、检测报告及模拟计算结论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定的。
(五)随意转包超低能耗技术服务给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