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2023年6月5日,湖北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就《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在绿色建材与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湖北要求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比例。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及技术创新、引导激励、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条列》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绿色建筑。对绿色建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该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据了解,湖北省绿色建筑等级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湖北省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农村个人新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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